公告日期:2026-04-30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债券”)持有人(以下称“债券 持有人”)会议(以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 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 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 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及《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称“可转债”)为公司依据《中航上
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 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交易、 受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 称“受托管理人”或“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
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 和表决。持有人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等会议召集人的相关工作,积极参加债券持有人 会议,审议会议议案,行使表决权,配合推动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的落实,依法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不得利用出席会议获取的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利益输送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损害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
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但明示表达不同意见、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
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或持有的表决权在审议某事项时受到限制的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
第五条 债券持有人认购、受让或以其他方式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即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当公司提出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
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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