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
DEHENG SHANGHAI LAW OFFICE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23层
Floor 23, Sinar Mas Plaza, No.501 East Da Ming Road,Shanghai 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儒竞科技/公司/上市
指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草案)》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指
/本激励计划 案)》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
指
限制性股票 约定比例分次获授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公司合
激励对象 指 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须为交易
授予日 指
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每股股票的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法律意见》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 指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40172-00005 号
致: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儒竞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儒竞科技的委托
担任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儒竞科技于 2025 年 5 月 22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本所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激励计划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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