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 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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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oor 23, Sinar Mas Plaza, No.501 East Da Ming Road,Shanghai 200080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儒竞科技/公司/上
指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激励计划(草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本激励计 指
划(草案)》
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限制性股票、第二
指 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获授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类限制性股票
票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予
本次作废 指 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
激励对象 指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
归属 指
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
《法律意见》 指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法律、法规 指
政法规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和预留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
属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
德恒 02F20240172-00009 号
致:上海儒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儒竞科技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儒竞科技的委托
担任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鉴于儒竞科技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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