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2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有: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相应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
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股东会、董事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七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职务领取薪酬,
不单独领取董事职务薪酬;未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董事职务
薪酬。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以外独立董事不再以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等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岗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指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半年度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
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中长期激励收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