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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19:44:03 股吧网页版
多浦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2


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
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
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由公司总经理直接决策;
(二)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及报告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具体负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并制定理财计划;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总经理,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保障
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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