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邮编:518034
42、41、31DE、2403、2405, Tequbaoye Building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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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引言 ...... 4
第二节 正文 ...... 6
一、福赛科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6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 7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10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 12
五、股东会回避表决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12
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公司融资时参与方式的合法合规性...... 13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 ...... 13
八、结论意见......14
第三节 签署页 ...... 15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福赛科技 指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 指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划、本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 指 (草案)》及其摘要
要
持有人 指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员工
持有人会议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
公司股票、标的 指 福赛科技普通股股票,即福赛科技 A 股股票
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试点指 导意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见》
《自律监管指引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 指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GLG/SZ/A8164/FY/2025-678 号
致: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 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经办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相关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公司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所有文件或口头证言真实、完整、有效,且无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之处,其向本所提供的副本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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