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违规占用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原则
及监管措施
第四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资金;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
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及监管程序
第七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
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部、审计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
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严格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对公司进行稽核监督的执行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委员会在其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存在资金占用,应当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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