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度,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选举中实行一权一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股东会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也可以实行差额选举,董事候选人的人数也可以多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人选。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九条 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条 董事选举:将董事候选人分为非独立董事与独立董事分别投票,股东在选举非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非独立董事当选;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投票时,可投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股份数额乘以待选出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独立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独立董事当选。
第十一条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第十二条选举董事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累积投票权。
第十三条股东所投的董事人数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
第十四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第十五条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重新进行选举。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七条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当选者所得选举票数应占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1/2以上。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人数,则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 经选举已符合当选条件的董事候选人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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