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忠实地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总经理是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总控制的主管人员,是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者,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以公司经营绩效对董事会负责。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助手,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会应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免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六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各种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正;
(五)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 最近 3 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十)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条 总经理可于任期期限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署的聘用合同具体规定。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需向总经理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董事会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应对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辞职报告中应当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职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或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有权决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的任一标准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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