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允性,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福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 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五)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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