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参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相互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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