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黄品旭)
作为浙江华远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江华远”)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5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黄品旭,男,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6年4月至2007年4月,担任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2007年4月至2009年3月,担任浙江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4月至2012年6月,担任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2012年6月至今,担任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2020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华远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5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出席会议6次,实际出席会议6次,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情况。2025年度,本人出席股东会4次。本人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积极参与讨论,并以自身专业能力和经验谨慎地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本人对2025年度董事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本人认为,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均履行了合法有效的程序。
(二)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相关职责,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公司共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会议审议了公司2025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就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关注的事项等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共同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高效展开,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2025年度,本人充分利用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时机,以视频会议、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深入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管理和财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及重大事项进展,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同时保持关注外部环境对公司的影响,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积极主动汇报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我的专业意见,对我提出的建议能及时落实,为我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本人全年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15日。
(五)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1、未有发生本人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2、未有发生本人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
3、未有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三、2025年度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相关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本人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以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规则,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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