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骏
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协助董事会履
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公司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
利。董事会秘书依法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 负责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
(二)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四) 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五) 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六)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 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八)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九) 关注与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问询;
(十)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十一) 定期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 《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