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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0 17:34:01 股吧网页版
骏鼎达: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301538 证券简称:骏鼎达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即 2025 年 05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以下简
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
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出具
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公司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核查,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经核查,共有 5 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持有公司股票变动的行为。具体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杨凤凯先生和杨巧云女士的股份变动系因公司实施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导致的被动股份变动,不属于主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上
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5 月 21 日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3),相关股份变动情况与上述公告披露的权益分派规则一致,不存在异常情形。

2、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3 名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相关交易决策系个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任何关联,不存在利用拟实施的股票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股票交易价格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证券欺诈活动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严格限定了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
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或泄露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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