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独立、审慎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本人在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于 2025 年 12 月 05 日起就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将 2025
年度内本人任职期间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人数未
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作为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主要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唐志峰,1974 年 05 月出生,中国国籍,持有香港永久居留权,经济法学专
业,法学硕士学位,具备深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1996 年 08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海南江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999 年 10 月至 2005 年 07 月,任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 年 07 月至 2005 年 10 月,任广东海佳律师
事务所执业律师;2005 年 10 月至 2014 年 05 月,任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
师;2014 年 05 月至 2019 年 09 月,任星辰香港分所、前海分所驻港合伙人律师;
2019 年 09 月至今,任德和衡(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2022 年 08 月
至今,任深圳市坪山区邻里家事调解中心理事长。2025 年 12 月至今,任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1 次董事会及 1 次股东会,本人均亲
自出席并参与表决,对任期内的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反对、弃权情形。为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真审议相关议案,主动了解有关情况,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能力作出独立判断,严谨、客观、公正地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认为: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它事项提出异议。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本报告期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 委托出席 是否连续
董事姓名 应参加董 董事会次 式参加董 董事会次 缺席董事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事会次数 数 事会次数 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 会次数
事会会议
唐志峰 1 1 0 0 0 否 1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同时,公司制定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本人在公司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召开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 1 次会议,会议主要系注册会计师就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审计相关工作,与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进行审计前沟通。本人将持续关注专门委员会运作,严格按照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此外,本人在 2025 年严格按照监管要求,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外,主要就公司薪酬相关制度与公司开展相关交流,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合
计达到两日。2025 年 12 月 05 日,本人正式就任公司独立董事,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0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变更及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人员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按任职期间折算,现场工
作时间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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