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2026 年 3 月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德科技”、“公司”)的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崇德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崇德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已得到崇德科技如下保证:崇德科技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评估、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是崇德科技的文件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崇德科技/公司/上 指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市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 指 《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分
/限制性股票 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行为
首次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首次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湖南崇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正 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所获得的批准和授权如下:
1、2026 年 2 月 4 日,公开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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