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计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4条 公司应当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5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6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8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9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货币资金、资产受限情况,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等情况,关注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科目是否存在异常,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等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披露。
第10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影响,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转移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等侵
占公司利益的指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