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2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从董事中选举产生,由三名或以上董事组成。
第4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担任。
第5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6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4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9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10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二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11条 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12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13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
第14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专人送出、邮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通讯方式,涵盖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15条 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16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