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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4 23:53:14 股吧网页版
托普云农: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证券代码:301556 证券简称:托普云农 公告编号:2025-043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二)10: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4 日 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行使表决权,如果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渝阳先生

(六)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
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0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9,505,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769%。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7,510,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4368%。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9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95,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1%。

(二)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授权代表共计 96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95,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9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95,6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1%。

(三)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9,502,96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3%;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992,9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7%;
反对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2%;弃权 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周正杰、吴潘宇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意见表示:

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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