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以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资格:
(一)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二)有相应的审计、财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计算机应用能力等。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审计具体项目需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临时性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审计人员,包括审计专业以外的专家和专业人员作为特邀审计员参加特定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建立风险管理意识,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从事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如果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起草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并报董事会批准;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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