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江苏常友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即证券法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六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不设置副董事长。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事先有拟定的议题,并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提案提出人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提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董事会办公室对有关资料整理后,列明董事会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提呈董事长。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但在特殊或者紧急情况下,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记录。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而召开的新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限的要求。
第十六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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