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一、预留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2
二、预留授予事项具体内容......3
三、结论意见......4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三态股份 指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三态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 指 三态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三态股份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 指 《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案)》 划(草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关于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三态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三态股份的委托,就三态股份实施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三态股份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三态股份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态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态股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的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预留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一)2025 年 8 月 19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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