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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0 19:15:23 股吧网页版
中集环科: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环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以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中集环科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基本要求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和独立性原则,确保本次评价工作独立、客观、公正。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1、以内部环境为基础,重点关注:治理结构、发展战略、机构设置、权责分配、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人力资源政策和激励约束机制、企业文化、社会责任
等。

2、以经营活动为重点,重点关注:资金筹集和使用、采购及付款、销售及收款、生产流程及成本控制、资产运行和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研发等环节。

3、运用控制手段,重点关注:预算是否具有约束力、合同履行是否存在纠纷、信息系统是否与内部控制有机结合、内部报告是否及时传递和有效沟通等。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主要单位、重点业务和事项。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中集赛维罐箱服务(嘉兴)有限公司、中集赛维罐箱服务(连云港)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84%(注:资产总额是合并报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6.02%。

本次纳入评价范围的重点业务和事项包括:资金营运和管理、采购与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资产管理流程、关联交易管理等。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评价过程中,采用了风险分级、穿行及抽样测试、实地检查等方法,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如果缺陷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含)但小于 1%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含),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公司若发生以下情况,则表明公司存在“重大缺陷”迹象:

A.由于财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对已公布的财务报告进行重大更正;
B.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舞弊行为;

C.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D.审计委员会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公司若发生以下情况,则表明公司存在“重要缺陷”迹象:

A.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财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充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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