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汉芯城(上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
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任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第四条 公司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
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的相关情况。董事离
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
效。
第九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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