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2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二零二六年五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所涉事项核查意见之更新......5
问题 1 ......5
问题 3 ......27
第二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情况之更新......36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3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36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6
四、 发行人的设立......3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39
六、 发起人和控股股东......39
七、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主要股本演变 ......40
八、 发行人的业务......4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42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48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1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3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3
十五、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5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5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56
二十、 仲裁或行政处罚......56
二十一、 结论......57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自有物业......59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62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授权专利 ......78
(一)发明专利 ......78
(二)实用新型专利 ......87
附件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借款及担保合同一览表......98
(一)授信合同 ......98
(二)借款合同 ......99
(三)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101
附件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采购合同一览表......103
(一)原材料采购合同 ......103
(二)设备采购合同 ......104
附件六: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销售合同一览表......106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接受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以特聘
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本所现就发行人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
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据此出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已出具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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