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
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
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
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