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直接负责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
长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影音影像资料、光盘等涉及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重大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
息,不得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信息或者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及八十一条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业绩预告和 业绩快报的相关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
(七)证监会、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
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内部人员的范围: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档案和印章管理人员、会议记录人员、科研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计划统计人员、法律事务人员、信息披露人员、采购、销售人员;
(五)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业务洽谈、合同草拟签订、计划制订、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等各项涉密工作,或者接触、调用涉密文档的其他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因工作原因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公司临时聘用的接触涉密工作及文档的人员,如技术顾问、财务顾问等。
(八)公司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部人员对其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公司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内部人员在获得重大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也不得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时限内在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应披露重大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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