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前款所称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是指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要遵照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原则完成。
(一)及时性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交易内容和其他重大信息,需要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进行上报;
(二)准确性是指上报到公司各相关部门、财务部门及董事会秘书的资料要准确,不得有数据错误;
(三)完整性是指需上报相关事项材料时,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完整地上报交易信息和资料,不得有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本制度对全体
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如有)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内部
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有关内容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通报符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
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事件及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重要会议”,包括:
(一)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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