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
续聘、改聘、新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大连达利凯普科技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四)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证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资料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和评价要素可以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一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形成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并与公司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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