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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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14:30 在公司 2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简称“程序事宜”)出具《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得到了公司如下承诺与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以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为准及为限),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程序事宜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议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巨潮资讯网披露了《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相关会议文件。
上述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会议登记时间和地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必要内容,并以文字说明“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三)14:30 在浙江省余
姚市舜宇西路 184 号公司 2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 13:00-15:00;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5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包括《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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