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贝隆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强化风险控制与投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涉及公司权益保护事项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股权、债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对外实施的股权类、项目类、产业类及其他具有长期权益属性的投资行为。
(一)设立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项目公司或其他组织;
(二)股权受让、增资、减资、合资合作、兼并收购;
(三)参与设立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或其他投资载体;
(四)收购与公司主营业务或战略协同相关的资产、业务或项目;
(五)董事会、股东会认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公司日常经营范围内的原材料采购、一般设备采购和普通固定资产购置,原则上不适用本制度;但达到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或公司治理文件规定的交易审议、披露标准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对外投资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拆分交易、体外安排或者其他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原则与分类
第六条 依据交易规模及对公司财务影响,公司对外投资按照审批层级分为三类:A 类投资、B 类投资和 C 类投资。具体判断标准以《公司章程》《股东会
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第四章规定为准。
第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协议、章程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同类交易,或者与同一交易对手、就同一标的发生的相关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确定审批权限。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行决策职责。未经有权机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或者实施对外投资。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审议应由股东会审议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对外投资事项。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已经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依照授权审议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
第十条 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项目筛选、立项申请、商业论证、可行性研究、项目推进及投后跟踪,并负责项目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投资预算审核、资金筹措与支付安排、财务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协调、会计处理、减值迹象监测和投后财务监控。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外聘律师负责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文件审核、合规审查、重大争议处理建议及法律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判断是否触发信息披露义务,组织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程序,落实内幕信息管理和保密要求。公司已设专门委员会的,董事会可根据项目性质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或其他专门委员会研究并提出建议;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公司治理文件要求独立董事履行专门程序、发表意见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对外投资事项(A 类投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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