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5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邮编:1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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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六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受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及《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审查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文件。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3.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4.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所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股权激励事项以外的其他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宜,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2026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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