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占用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与公司现行有效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人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者参与竞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人的项目或者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将会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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