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为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上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表决权,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符合规定的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 2 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九条 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用投票代码和投票简称;
(二)买卖方向为买入;
(三)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
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
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
依此类推。对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 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四)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五)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六)股东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七)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股东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二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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