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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9 19:26:03 股吧网页版
美信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
易,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美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需遵循并贯彻以下基本
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要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六)独立董事对相关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由本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2)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够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五条第(二)项第(4)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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