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11 19:59:23 股吧网页版
辰奕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 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6、鉴于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原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36人调整为132人。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公司本次对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调整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内容及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6月10日,
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87.7429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授予36.5391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符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87.742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6 月 1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