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55-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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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5]AN055-2号
致: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辰奕智能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接受辰奕智能的委托,担任辰奕智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本所律师就辰奕智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有关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与验证。
本所律师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中的同一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就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 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调整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意见;
(三) 2025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四) 2025年6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并就本次调整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和首次授予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根据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及公司的确认,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异动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以及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部分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事项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6 人调整为 132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总量由 187.20 万股
调整为 180.60 万股,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176.296 万股调整为 163.0961 万股,
预留部分权益数量由 10.904 万股调整为 17.504 万股。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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