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发行公司债券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发生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与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相关的事项详见公司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关
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前款交易不包括下列情形:
1. 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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