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与《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
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提供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
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一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基本资料;
(二) 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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