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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辰奕智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或不实陈述。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准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语,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
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即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 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
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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