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欺诈行为。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
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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