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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辰奕智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金融机构借款,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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