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强化公司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审计委员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的规定,在补选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除外。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或者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的规定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审计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 监督及评估公司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行使《公司法》规定的下列监事会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细则、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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