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业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营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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