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成员代其行使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名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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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补选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的除外。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细则的规定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提名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交易所、《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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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同意,在确保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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