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当严格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该股权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若购买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等项目,董事会授权该等项目由公司董事长审批,并授权董事长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公司其他人员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交易虽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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