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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9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辰奕智能: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大股东和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拆借公司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在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在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提供资金等。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五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 要求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 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 因交易事项形成的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的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等职能部门,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公司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机构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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