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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8 19:45:12 股吧网页版
蓝宇股份: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A座3001 邮政编码:310017

电话:(86- 571) 8992-6500 传真:(86- 571)-89926501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竞天公诚(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蓝宇数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
年5月8日15时在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剡溪路60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浙江蓝宇数码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投票方式、会议股权登记日、参会登记日、会议的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其他事项及备查文件,并说明了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十一项议案,分别为《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开展2025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经于2025年4月18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数为27,876,9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462%。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414名,代表股份数为428,3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5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4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9,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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