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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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蓝宇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等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称“激励计划”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不指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相关方作出的意见、承诺、说明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2、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本所及经办律师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蓝宇股份的股份,与蓝宇股份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关系;
4、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为之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称“查验”),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实行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6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并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2026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已于
2026 年 2 月 4 日公告了《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审议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三)2026 年 2 月 4 日至 202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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