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为:
(一)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与其所受聘的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重要客户、供应商等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的关联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重大影响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与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一定关联关系、任职关系或利益关系,不具备完全独立性的董事,包括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内部董事指同时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承担重要管理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管理原则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规模、业绩及市场水平相匹配的原则;
(二)权责利对等,薪酬与岗位价值、责任大小挂钩的原则;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与公司效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紧密结合,奖罚对等的原则;
(四)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兼顾短期激励与长期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总额预算管理。薪酬总额以上一年度实际水平为基础,综合考量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合理确定当期预算,并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薪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第六条 机构职责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构成及发放方式;建立考核标准并实施考核,审查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及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并向董事会提出薪酬建议。
董事会如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薪酬评价或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人事行政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薪资构成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原则上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环境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和个人履职表现相匹配,并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目标保持协调。
在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比例时,应综合考虑行业水平、发展战略及岗位价值等因素,确保分配合理。
第八条 薪酬发放
(一)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按月支付,在任时间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发放,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
兼任公司内部职务的董事,其薪酬根据具体岗位职责确定。
仅担任董事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外部董事岗位津贴。该津贴年度总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外部董事对公司贡献以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依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结合经营目标达成、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等综合评价。
(四)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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